
多個公眾人士早前分別向通訊局投訴,指商台及新城電台去年先後播出Uber(優步)的宣傳廣告,其中有投訴人認為廣告誤導聽眾,因為在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和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情況下,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是違法的,電台不應播放該廣告,因為所有電台廣告都必須合法,而當中更包含招攬巿民成為司機提供所宣傳的服務,並鼓勵巿民使用該涉嫌違法的服務。最終通訊局裁定投訴成立,決定向商台發出警告,促請它嚴格遵守《電台廣告守則》第6、9(c)及10(a)段的條文,亦向新城發出強烈勸諭。
警方2015年曾高調到Uber位於長沙灣道貿易廣場地下的辦事處調查,並拘捕3名男職員,之後多名Uber司機被捕,今年經審訊後,其中5名司機被裁定載客取酬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在道路上使用車輛兩罪罪成,各被告被判罰款1萬元及停牌12個月。通訊局指,鑑於政府曾於不同場合作出的聲明,以及當時有涉及7名司機的法庭案件在審理中,而該等司機均因提供有關廣告商的服務而於2015年8月被拘捕,並由於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及《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272章)的相關條文,其後被控一項「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及一項「沒有第三者風險保險而在道路上使用車輛」罪行,由此可見法例第374章和第272章清楚規定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的司機必須領有出租汽車許可證和備有第三者風險保險。
通訊局經調查後認為,由於廣告沒有提述相關法定要求,而商台的個案中,其中4個版本的表達手法可能誤導聽眾,令聽眾認為無須取得出租汽車許可證及/或備有第三者風險保險便可合法地提供所宣傳的服務,並可能鼓勵聽眾加盟成為提供所宣傳的服務的司機。餘下的1個版本也沒有包含相關法定要求的資訊,在鼓勵聽眾使用所宣傳服務時,可能在法定要求方面(包括有關第三者風險保險的要求)對聽眾造成誤導,因此違反了《電台廣告守則》第9(c)段。
通訊局強調,規管所有電台廣告的一般原則為廣告必須合法、健康、誠實及真確;持牌人要特別小心,避免播出虛假、誤導或欺騙聽眾的廣告;持牌人如有充分理由懷疑廣告內容的真實性等事宜,則必須拒絕接受客戶的廣告。
圖片:蘋果日報 - 資料圖片
原文資料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ews/20170831/57152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