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Uber司機遭律政司檢控無牌載客取酬及沒第三保,辯方早前質疑發牌規例令Uber業務不可能成功領牌,違《基本法》保障選擇職業的自由。裁判官昨在九龍城法院裁決,鑑於高院上訴庭昨在另一案件中,裁定《基本法》只保障市民免受強迫勞動,而非絕對可選擇自己職業,辯方遂承認失去法律理據,挑戰違憲失敗。案件按原定排期審訊。
指發牌例阻選擇職業自由
Uber發言人指上訴庭就一宗與司機無關的案,提出對《基本法》第33條狹窄的詮譯;Uber會繼續全力支持5名被告,並尋求與政府和相關機構溝通,尋找合適的法律框架令香港與時並進。
5被告陸振邦(43歲)、陳鍵豐(29歲)、劉均榮(53歲)、梁愷信(34歲)及陳子麟(40歲)昨毋須到庭。陳子麟的案件於下月30日開審,其餘4人將於12月分四案審訊,全部案件於下月16日再預審。早前另有兩名司機關培智(65歲)和林文樂(37歲)被控,他們於今年1月提堂時認罪。
案中爭議的是《基本法》第33條,條文指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控方認為第33條只保障市民免受強制分配工作,有關自由並非絕對;辯方則指條文不限於強迫勞動,還包括防止市民選擇職業時受妨礙。辯方指租汽車許可證規定,車輛只接受預約服務,須由指定登記地址出車,又不可裝無線電設備,即不能用智能手機接生意,故Uber服務不可能滿足發牌規例,規例妨礙被告選擇職業自由。
大律師梁思豪早前向大律師公會申請以「體雕師」作副業但被拒絕,經司法覆核勝訴,高院指公會守則違反《基本法》讓市民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而公會則提上訴。辯方援引此案,指高院法官對第33條的看法與辯方相符,但上訴庭昨判公會上訴得直,把條文詮釋為只保障免受強迫勞動,故辯方承認必然敗訴。裁判官蘇惠德沒宣讀事先寫好的裁決,稱有需要才於審訊尾聲宣讀。
案件編號:KCCC274-277、279/16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