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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Uber司機載客取酬罪成 各罰1萬停牌1年


5名Uber男司機同被控以駕駛汽車以取酬載客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駕駛兩罪。(資料圖片)

警方去年「放蛇」拘捕手機召車應用程式Uber(優步)7名男司機,7人各控「駕駛汽車以取酬載客」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駕駛」兩罪,其中2人早前認罪被判罰款和停牌,餘下5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在西九龍法院裁決,5名被告被裁定兩項控罪均罪成。 法官裁定,各被告就非法載客取酬的控罪各被判罰款3000港元,而就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的控罪各判罰款7000港元,另需停牌12個月。辯方表示會就定罪及判刑上訴,裁判官批准暫緩停牌令直至上訴有結果為止,但要辯方在今午4時半前遞交上訴通知書。 裁判官認為各被告確有駕駛私家車載客的行為,控方雖未能證明被告直接從乘客收取車資,但旅程明顯有商業目的,與的士載客情況無大分別。裁判官又指,現時《道路交通條例》第52條有關領牌出租車載客取酬的條文,立法原意是要打擊白牌車及規管的士等出租車,以保障道路安全。控方毋需證明被告有收取乘客車資的意圖,只要證明被告有駕駛或使用車輛,而有關旅程的性質是載客取酬,便能成功舉證。 另控方申請充公被告的手機及平板電腦,指該些物品是犯罪工具,辯方反對。裁判官終批准控方充公申請,但准許眾被告可取回手機及平板電腦的記憶卡資料。 辯方則引用《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指各被告獲Uber告知公司有買保險,事實上Uber的子公司亦確實獲得一間在荷蘭註冊的保險公司承保,認為案中有特別情況,為各被告申請豁免停牌。不過,裁判官指所謂特別情況不成立,因各被告未有作供,有關說法無法在庭上驗證,尤其是被告陳鍵豐警誡下承認沒詢問Uber的保險範圍覆蓋甚麼,因此拒絕辯方申請。 Uber香港區總經理佘嶲知在庭外表示,Uber對裁決感非常失望,認為裁決違反了乘客,司機以及香港本身的最佳利益。他指5名被告正積極與律師研究法律觀點作上訴,Uber會盡力提供支援,包括法律協助。佘又指控方引用的條例是40年前制定,形容非常過時。 5名被告分別是40歲商人陳子麟、34歲工程師梁愷信、53歲司機劉均榮、29歲售貨員陳鍵豐和43歲保險經紀陸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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