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放蛇,拘捕了一批利用Uber平台接生意的司機,並把他們告上法庭,結果全部被判有罪。 由於香港的士服務不佳(主要是指的士司機的服務態度差),市民希望市場出現新的競爭,去推動的士改善服務,所以大都不傾向政府封殺Uber,並對被判罰的司機寄予同情。即使是一些平時高談法治的立法會議員,也在這個事件上站在被捕的司機一邊,而不認同政府的做法。 我也覺得政府首先要對付的是提供召車平台的Uber公司,而不是司機。司機只是為了搵食吧了,但Uber卻是有組織,有預謀地挑戰香港法律。香港作為法治之區,不能因為Uber在資訊科技應用上創新,並把自己吹捧成共享經濟的推動者,警方就在執法的時候對他們網開一面。內地的公安或許會因為領導人的取態而靈活處理,香港的警方卻不能不依法辦事。 其實,只要Uber把召車平台的Apps在的士行業內推廣,一樣可以改善的士服務,而且不會犯法。但 Uber卻選擇為沒有的士牌的「白牌車」服務,那是香港法例所不能容忍的,警方怎能坐視不理? Uber推卸責任的方法是指提供服務的車不是屬於他們公司的,而且開車的司機也不是他們公司的僱員;他們只是提供平台,讓社會上閒置的汽車資源可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吧了。 然而,Uber真的是志在推動共享經濟嗎?實質上這只是噱頭而已。就我所接觸,絕大部分在香港開Uber車的司機都是職業司機,甚少有車主在自己需要去地方的時候,順便接載一下同路人。Uber對資源共享方面的貢獻可謂似有實無。 其實,講對共享經濟的貢獻,六、七十年代的香港「白牌車」就貢獻更大,因為他們大都是以「釣泥鯭」的方式經營,釣夠客才起行,但我從未遇過Uber司機會利用車上的剩餘座位接載其他乘客。Uber接載的多是貴客,他們出得起錢,心裏其實並不太想再去接載其他乘客,以免耽誤時間。由此可見,Uber所提供的,根本就是專車計程收費服務,提供這類服務,在香港是要領取牌照的。Uber不應以虛有其表的共享經濟而拒絕在香港接受法律規管。 Uber為公眾提供服務,政府有責任維護公眾的利益。這包括:(i)汽車的性能良好,乘客有一定的安全保障;(ii)司機達一定的技術水平(譬如持牌兩年以上),並熟悉香港的道路(GPS有時不可靠);(iii)必須有有效的意外保險等。 因此,我認為政府現在最需做的,是配合新的科技應用方式,設訂新的專用計程車牌照,而不是花時間去放蛇捉Uber車司機。當有適當的牌照專門供Uber去申請時,政府就可以對Uber採取更強硬的措施。屆時要拉要鎖市民也不會反對。 現時,市面除了Uber之外,還有其他的召車平台,政府應鼓勵原有之的士行業多點利用這類Apps,因為這類Apps可監控司機的待客態度,並令司機之間出現有效的競爭。這對改善現有的士服務會很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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