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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名Uber司機認非法載客取酬 罰款2000至4000元


24名被裁定非法載客取酬罪成的Uber司機,早前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但今年9月被駁回。因相同罪名被起訴的23名Uber司機,有關案件因等待上訴結果而押後至今,各人今(18日)於觀塘裁判法院承認非法載客取酬,各被判罰款2000至4000元不等。 23名被告為黃思明、王志豪、蘇劍雄、馮懷杰、梁褀明、梁浩維、何華光、鄒昌余、梁耀德、嚴發、鍾兆文、潘耀安、陳正偉、唐浩暢、關志鵬、蔡子俊、張浩鍇、方耀基、林建輝、古浩霖、袁達麟、李燕珊及陳子豪,他們分別被控於2018年9月至12月期間,把車輛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或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 案情指出,有人在乘搭Uber後,拍下車輛的照片,並連同程式內的交易記錄到警署報案。據了解,報案人大部分為一般市民。 終院早前判辭指出,即使Uber營運方式是在法例制定後才出現,但上訴司機在無牌下容許陌生乘客乘車,必定知道或意圖會為該程接載收費,控罪便已成立。但終院強調,有關的召車服務是否可以在港營運是關乎運輸政策,並非法律問題,法庭無權作出裁決。 圖片:明報

原文資料來源: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81%9E/article/20201118/s00001/1605678213259/23%E5%90%8Duber%E5%8F%B8%E6%A9%9F%E8%AA%8D%E9%9D%9E%E6%B3%95%E8%BC%89%E5%AE%A2%E5%8F%96%E9%85%AC-%E7%BD%B0%E6%AC%BE2000%E8%87%B34000%E5%8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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