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2017年派員放蛇假扮乘客,打擊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行動中有28名司機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成被判罰款。其中24人不服定罪,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5名法官今早(1日)開庭一個半小時聽取陳詞後,駁回他們的上訴申請,之後會頒判詞解釋理據。
今次是首宗Uber司機提出上訴的案件,24名上訴人今日由英國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代表,控方則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代表。
案件原本涉及28名Uber司機,他們於2018年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駕駛汽車非法載客取酬罪罪成,判罰款3000至4500港元不等,惟其中3名司機放棄上訴,另1人在上訴聆訊之前已過身,只餘下24人上訴。
代表上訴方的Caplan陳詞指,乘客在使用Uber的運載服務,是使用Uber的流動應用程式進行預約,及使用信用卡向Uber付款,司機與乘客之間不存在直接的運載協議。而非法載客取酬的控罪不屬嚴謹法律責任,控方除了須證明被告有做出犯罪行為外,亦須證明被告有載客取酬的犯罪意圖,惟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有犯罪意圖。
Caplan強調司機只是Uber的僱員,他們載客之目的只是履行僱傭合約的協議,雖然按照條文詮釋,公司或須負上有關刑責,但司機身為僱員,他們與乘客不存在直接的運載協議,故不應受條例規管。但終院法官認為,公司與乘客之間的協議必然屬商業性質,而司機對此應該是知情的。
Caplan在陳詞尾聲表示,Uber自2014年開始立足香港營運,已為香港人提供逾百萬次的載客服務,冀法院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惟5名法官退庭商議片刻後,毋須律政司一方回應,便即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申請。
圖片:on.cc 東網
原文資料來源: